POS機自用套現同樣涉嫌非法經營罪
近日,山西石樓縣檢察院發布關于POS機商戶自用套現行為依舊屬于涉嫌非法經營罪,石樓縣檢察院認為:在未發生真實交易的情況下,使用POS機套現的行為,等于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,不管是給自己套現,亦或是給他人套現,都使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風險之中,嚴重擾亂國家金額管理秩序。
以下內容來源于石樓檢察:
2021年8月,薛某某購買了一臺POS機,并通過POS機先后從本人持有的多張信用卡內套取現金用于個人生活開銷或者“倒卡”,累計金額150萬元。
有人會認為,使用POS機套現自用,目的不在于營利,沒有經營行為,只要按時還款對銀行的實際資金損失風險很小,甚至沒有風險,怎么就構成犯罪了?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二條規定:違反國家規定,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(POS機)等方法,以虛構交易、虛開價格、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,情節嚴重的,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
該條款規定的就是實踐中俗稱的“套現”行為,信用卡套現指的是持卡人不是通過正常合法手續(ATM或柜臺取現)提取現金,而通過其他手段將卡中信用額度內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套取,同時又不支付銀行提現費用的行為。
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規制的是行為人在無真實交易背景下向“信用卡持卡人”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,對象是信用卡持卡人,并不禁止行為人與持卡人主體重合。對于即持有POS機又持有信用卡的行為人而言,在刷卡時,其具有兩種重合的主體身份,一是特約商戶,二是代表持卡人,在其虛構的交易行為中,行為人一人擔當交易雙方的角色。(詳見最高法《刑事審判參考》第863號案例)。
本案中,薛某某的行為產生的后果是銀行難以對套現資金進行有效監管、控制、跟蹤,使銀行資金處于高度風險中,本質上屬于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。因此,薛某某的行為屬于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非法經營行為。
在未發生真實交易的情況下,使用POS機套現的行為,等于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,不管是給自己套現,亦或是給他人套現,都使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風險之中,嚴重擾亂國家金額管理秩序。廣大信用卡持有人應合法合規使用信用卡和POS機,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,切莫以身試法,追悔莫及。
在此小編想提出兩個疑問:商戶使用POS機給自己的信用卡套現并未產生實際經營行為,給商戶定為非法經營罪是否不妥?非法經營的主要含義就是未獲得國家允許的營收屬于非法經營,此時商戶并不是在經營,也不存在盈利。
通過ATM機取現與直接從POS機刷卡取現的實際區別是什么?ATM機取現與POS機取現都需要向發卡行繳納一定的費用,為什么ATM機取現就一定是合法的,反而用POS機取現更加方便反而成了不合法。